113年度中簡字第2535號
原 告 陳芷涵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以「qoo」為
被告,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
惟起訴狀未記載被告身分證字號及
住居所,經
本院向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會員之基本資料,已獲回覆,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5日內
予以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