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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2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1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陳韋宏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6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