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
上 訴 人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