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
上 訴 人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
可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