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2758號
原 告 蔡祥瑞
追加原告 蔡明蘭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苡甄
共 同
共 同
複代理人 王冠婷律師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主文第1項第2行關於「
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應更正為「本票債權
請求權及利息債權請求權」。
原判決第5頁倒數第2行關於「本票債權」應更正為「本票債權請求權」。
原判決第6頁倒數第4行關於「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應更正為「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債權請求權」。
原判決第6頁自「又原告
確認之訴部分」起至第7頁第2行止,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依本院前開判決全文意旨,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