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2759號
原 告 陳均豪
上列原告因
被告林美如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8號),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車輛維修費新臺幣68732元部分,
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不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
裁判費用。查
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68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但書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該財物損失證據(如係修車費用,應提出行照及零件、工資分開計算之收據);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