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798號
原 告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陳南樺
林政和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344號),經刑事庭移送
民事庭審理,於民國113年5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1,757元及被告林秋禹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被告林政和自113年6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
按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75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言詞辯論時將聲明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1,757元(利息不變),原告前揭所為,核屬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更正法律上之陳述,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略以:被告林秋禹與其子被告林政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凌晨,由林秋禹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政和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日南國小附近後,於同日凌晨1時15分許,其等攀爬踰越日南國小之圍牆後進入其內,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8之太陽能線材(總價值共201,757元),得手後將之全數放置於上開車輛內,駕駛上開車輛離去,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1,75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㈠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
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
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
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929號
裁判意旨
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
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被告所犯竊盜罪,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
可參,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認,本院審酌前揭刑事判決證據資料,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上開財物致原告受有201,757元之損害,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1,757元,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為損害賠償之債,本無確定給付期限,自須經催告始得要求被告負賠償責任。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本於上所述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1,75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林秋禹113年6月8日、被告林政和113年6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㈤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為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告此部分聲請僅為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故不另為准駁
之諭知。四、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五、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
訴訟費用,故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