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2841號
原 告 楊曉雯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謝佳翰
曾金偊
許智偉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本件事後發現有下列事項尚待釐清:
㈠原告事後擴張
訴之聲明,調整原本
求償金額,並將利息部
分分成兩個起算點,易造成本院核算時難以切割以致誤
算,是此部分須否調整,有待當庭再次確認。
㈡關於勞動能力減損之成數,
兩造尚有疑義,須待當庭確
認,或再次函詢醫院確認。
㈢關於原告月薪部分,此部分尚待原告補陳有無因本事故遭
雇主扣薪之證明。
三、為保障兩造合法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