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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2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41號
原      告  楊曉雯  
訴訟代理人  張國柱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謝佳翰  
            曾金偊  
            許智偉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件事後發現有下列事項尚待釐清:
  ㈠原告事後擴張訴之聲明,調整原本求償金額,並將利息部
   分分成兩個起算點,易造成本院核算時難以切割以致誤
   算,是此部分須否調整,有待當庭再次確認。
  ㈡關於勞動能力減損之成數,兩造尚有疑義,須待當庭確
   認,或再次函詢醫院確認。
  ㈢關於原告月薪部分,此部分尚待原告補陳有無因本事故遭
   雇主扣薪之證明。
三、為保障兩造合法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