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2950號
被 告 陳沅基(已歿)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沅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承受
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沅基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3年5月14日死亡,此有被
告個人基本資料表1份在卷
可參,原告如欲續行訴訟,應提
出被告陳沅基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戶籍
謄本,並提出
聲明承受訴訟書狀,及依繼承人人數提出
繕本 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