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3276號
原 告 謝政光
被 告 簡伯軒
謝仕群
林明煌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3276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96號刑事判決及113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