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33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宣儀
曾華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旻憲
盟益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經核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呂宣儀、曾華翊提起上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00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19,800元;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
被告楊旻憲、盟益交通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6,814,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呂宣儀、曾華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37,350元、19,800元,上訴人楊旻憲、盟益交通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121,941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