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335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全福成科技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全福成科技企業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