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3419號
原 告 貝里數位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且該裁定於同年9月6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證,
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