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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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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3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19號
原      告  貝里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伊 
被      告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且該裁定於同年9月6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證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