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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3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5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      告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