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3468號
原 告 陳豫林
陳勝利
陳榮榮
原 告 陳立中
被 告 陳台中
被 告 陳英傑
廖學能 律師
複代理人 凃奕如 律師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楷芳
本件應由吳明昌為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
二、
經查,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變更為吳明昌,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命
由吳明昌為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