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3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68號
原      告  陳豫林
            陳勝利
            陳榮榮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家輝  律師
原      告  陳立中
被      告  陳台中
被      告  陳英傑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廖學能  律師
複代理人    凃奕如  律師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林楷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明昌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
二、經查,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變更為吳明昌,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前揭規定,依職權命由吳明昌為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