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3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2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黃愈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庭後始收到被告於113年11月14日提出之聲請變更辯論期日書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9時43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