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35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542號
原      告  張朱仁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張文通公

法定代理人  張敏森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
            孫逸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對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張文通公之派下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捨棄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4條之1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2具狀表示認諾同意原告之請求,並請求為被告認諾之判決,有被告之民事答辯狀在卷可稽,並於本院113年12月24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在卷
  ,則被告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