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3551號
原 告 豐邑首席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6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