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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3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58號
原      告  賴榮芳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被      告  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被      告  蔡亞倩

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被告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亞倩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亞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