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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3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93號
原      告  謝以樂即晴天舖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113年10月28日終止委任)       
被      告  陞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龍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未繳費)、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各1份在卷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