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3593號
原 告 謝以樂即晴天舖
訴訟
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113年10月28日終止委任)
被 告 陞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未繳費)、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各1份在卷
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