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60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杰翔
被 告 李逸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4,3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4,35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立碁永潤有限公司(下稱立碁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9日,邀同被告李杰翔、李逸螢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475,000元及25,000元,借款
期間均自111年1月21日至116年1月21日止,利息則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575%計算,由立碁公司分60期攤還本息,若遲延清償,原告無須催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尚應支付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簽訂借據2紙。
詎立碁公司自112年9月21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積欠本金344,35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
又李杰翔、李逸螢為立碁永潤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2,1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見本院卷第15-57頁)。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
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度
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立碁公司既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分別為329,480元、14,873元,合計為344,353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李杰翔、李逸螢為立碁永潤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雖漏載「連帶」,
惟已於理由中表明細依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併為請求,應與更正)。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2,1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其中352,126元之7,773元部分,係附表所示以本金344,353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2日)之利息,原告既已將附表期間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7,773元計入本金344,353元後而為352,126元,又在附表以本金344,353元計算同一期間之利息,顯係重覆請求,不應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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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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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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