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372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蕭秀香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原告
起訴狀僅檢附汽車保險計算書等件為憑,並未檢附理賠費用細項之賠償單據或相關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每筆請求項目是否合理有據。為維護
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讓兩造逐項確認釐清之必要,並請原告於
旨揭審理
期日10日前,儘速補陳相關單據為憑,以利審理期日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