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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37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簡字第3752號
原      告  邱詩晴  
被      告  郭軒丞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37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57號刑事判決,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