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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3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40號
原      告  林莉純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複代理人    張嘉明  
被      告  董芝霈  
            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玲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