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3840號
原 告 林莉純
複代理人 張嘉明
被 告 董芝霈
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2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