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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3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52號
原      告  暉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南光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被      告  萬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就所出租之房屋原所有權人,於訴訟繫屬中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取得所有權前之不當得利部分,應由原所有權人出具債權讓與證明書,始為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