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3887號
原 告 楊裕賢
被 告 張佑任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原告起訴之
請求權基礎究係不當得利?還是
侵權行為?還是兩者擇一為有利判決?此部分攸關原告請求有無理由,至為重要,有待釐清。為保障
兩造合法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