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3933號
被 告 洪惠暖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7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0元,
惟上訴人僅繳納1,830元,尚欠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81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