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402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銘章
被 告 郭玲君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402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