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4048號
原 告 蘇慶良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均為私法人,其等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信義區、南港區,
非屬於本院轄區。且相關之
強制執行程序亦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依
前揭說明,自應由臺北地院或士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