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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4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48號
原      告  蘇慶良  
被      告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錫漳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均為私法人,其等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信義區、南港區,屬於本院轄區。且相關之強制執行程序亦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北地院或士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