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4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瑞翔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30,7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