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4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66號
原      告  征服者健身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巫馥均律師、楊鳳池律師
被      告  林育衛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孫逸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三行,關於「訴訟代理人楊鳳池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周廷威律師、巫馥均律師、楊鳳池律師」;當事人欄第五行,關於「訴訟代理人孫逸慈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羅國斌律師、孫逸慈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