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42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232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陳忠宇
被      告  何瑋琪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  律師
            章詠昌
            張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與原告簽訂「金融融資顧問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並於規劃完成後為被告送件與新光銀行審核。被告與新光銀行專員接洽時,一下要、一下不要,導致案件延宕,遲遲未通過審核,後被告又以案件拖大久為由,表示不願意繼續辦理,被告所為違反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依系爭合約第9條規定,被告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45萬元,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於網路上搜索貸款時而發現原告公司,於當日以電子簽約方式簽名,原告未給予被告足夠之審閱期即要求被告簽署系爭契約,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故本件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原告主張契約請求違約金,實無理由。而被告早已向原告要求盡速完成相關貸款事宜,因原告遲遲未能完成貸款,更未經被告同意即逕行更換貸款機構,故被告與原告終止契約,實屬正常,原告逕稱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而請求違約金實無理由等語置辯,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   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   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   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企業經營者與消   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   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   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   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   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   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消保法第2條第7款、第11條   之1分別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為維護消費者知的權   利,使其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有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   款之機會,避免消費者在匆忙急迫無心理準備之狀況下,   未能詳細檢視契約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即冒然簽立契約,   致訂立顯失公平之契約而受有損害,受定型化契約條款之   拘束。又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9年1月8日院臺消保字第   1090160594號函示意旨,認定代辦貸款業者與申請貸款人   之間為消費關係,且代辦貸款業者是以反覆提供代辦貸款   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故有消保法之用。查本件被告不爭   執於112年12月31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而觀之系爭契約   內容絕大部分為電腦打字列印文字,且其文件抬頭標明「J   F捷風精準貸款」,顯係由原告單方欲先擬定,用於與多數   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核屬定型化契約,則依消保法第
  11條之1規定,原告自應提供被告30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
  ,供被告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   約之內容。系爭合約書第7條固載明:「本契約於甲方收受
  日起算,享有三天審閱期,並應由甲方親自審閱簽名。…」
  ,然依原告提出之兩造對話紀錄所示,原告於113年1月2日
  即媒合遠東銀行與被告申辦貸款,顯見原告於被告簽立系 爭契約前,並未給予被告三天審閱期,已違反消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其條款即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原告自不得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相關懲罰性違約金。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