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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4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79號
原      告  陳敏益  
訴訟代理人  洪春雄  
被      告  洪世聰即洪晨恩

被      告  典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典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典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