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4283號
上 訴 人 中悅廣告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侯令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蔡宜哲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544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