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4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子隆
林亨竹
即 被 告 怡陽能源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陽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