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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4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33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林立杰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鄭淑琴即宗德工業社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林助信律師即鄭淑琴之遺產管理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助信律師即鄭淑琴即宗德工業社之遺產管理人」,並增補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