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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69號
原      告  陳雅貞 

被      告  莊佳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