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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503號
原      告  東穎科技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唐豪 
被      告  百川行銷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慶璽 
被      告  石自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百川行銷產業有限公司址設「苗栗縣○○鎮○○里00000號」,被告石自成住址同上,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係本於承攬契約請求被告支付價金,依原告陳報之設備採購工程合約書所載,並未明文約定契約履行地,是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