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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54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蔡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