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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43號
原      告  高鉦崴 
被      告  姜子凡即昱品工房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個人基本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