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693號
原 告 謝鋒州
被 告 金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24日以113 年度中補字第31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90元,並
諭知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寄存送達
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19頁),
惟原告
迄今仍未
補正前揭事項,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