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713號
原 告 永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陽光綠意叁管理委員會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有關
被告主張抵銷之
債權尚未明瞭,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