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742號
原 告 朱麗汶
曾彥程律師
被 告 賴銘圳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被 告 永志威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人 廖仕農
被 告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𤍤
訴訟代理人 林敬浩
張澤成
受告知訴訟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本於道路
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
適用簡易程序;又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本於道路
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提起之訴訟,而其請求
被告(含追加被告)
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萬元,已逾50萬元之10倍以上,且原告復聲請
改用
通常程序。為此,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所示,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