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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77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揚軒 
被      告  林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行關於「其中新臺幣1,297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1,297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