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文献即方文獻
上列
當事人與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
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萬8883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萬8889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