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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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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文献即方文獻


上列當事人與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萬8883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萬8889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