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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聲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鄭家囷  
訴訟代理人  鄭民崇  
            周曉慧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莊喬淵  

相  對  人  丁學鵬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具狀之聲明第3項後段,
  係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另案執行事件,此部分應與其他聲明之訴訟事件分別處理,故另分本案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尚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欠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