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鄭家囷
周曉慧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丁學鵬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具狀之聲明第3項後段,
係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另案執行事件,此部分應與其他聲明之訴訟事件分別處理,故另分
本案,
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尚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欠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