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賴小琴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際奧林匹亞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80元(依
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
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