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補字第139號
被 告
林易萱
上列
被告即
反訴原告與原告即
反訴被告新研租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7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