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補字第1458號
原 告 林云樂
被 告 嘉尚國際有限公司即富農智庫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尚國際有限公司即富農智庫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故應以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
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
違約金部分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3年2月28日,有本院收文戳章日期
可憑,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64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