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張志誠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賴慶霖等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關於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對被告雨果餐飲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繳
裁判費2萬27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之半數250元外,尚應補繳2萬2530元(即2萬2780元-250元);對被告賴慶霖部分為17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7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之半數250元外,尚應補繳1萬7580元(即1萬7830元-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